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营改增后房地产发票能用到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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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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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营改增后房地产发票能用到几号?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继续使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计税方法不同进项如何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老项目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是什么时间?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是2016年5月1日
营改增,是我们国家近期推动的一大改革,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也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在我国历时4年的营改增改革试点,从5月1日开始打响收官之战。这一天也将是在新中国税制中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的一天。届时,我国的税种也将由现行的18个减少到17个。
4. 对工程造价有啥影响?
1、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5. 股市的不断上涨对房地产有什么影响?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近期股市的表现让很多人找到自信,似乎股市已经好起来了,那么股市变好对于房地产的影响有哪些?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观察。
股市变好对于房地产行业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房价影响真的有股市回归正常如今大盘已经在3000点左右(好久没有看到3000了),可以说3000点就是很多股民的一个心理底线,记得2015年的时候,身边就有不少朋友在看到大盘跌到3000点的时候买入,本想在年底赚一笔,谁知道一直套牢到现在。那么股市回归正常后的的几点影响(个人愚见):
第一、股市变好,股市市场上的资金就相对充裕了,对于各行各业都是好处。这对于一些业绩稳定和不错的房地产上市企业来说是最大的利好,起码是资金问题不愁了。所以,开发商又可以大干一场了。在资金压力不大的情况下,开发商拿地的速度或会加快。但是介于股市各行各业太多,房地产行业也存在被股民抛弃的可能性,当然一切还是要看业绩。
第二、股市变好后,居民的资金会不自觉的向股市倾斜,房产不再是第一选择。虽然说目前大多数城市的房产还是具有升值价值的,但是房产的唯一缺点就是变现太慢。股市不一样,股票、基金或者其他变现还是很容易的,这样的话流入房市的炒房(投资)资金就会少很多。对于房价的影响是明显的,起码不会出现大规模炒房的情况。
股市回温是不假,楼市回温是真的假关注股市的朋友应该知道,年后股市大盘开始涨,科技股开始入市等等这些消息都是利好,可以说我国股市在经历了将近4年的调整后,开始向稳健的方向发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重新建立股民和企业的信心还是需要时间的,上涨后买入与抛售潮会同时进行,近期的炒股风险还是很大的。
楼市同样在经历了2年多的调控后,很多房企都在喊“寒冬”。其实际情况是过去的几年大多数房企的销售额和利润都维持7%左右的增长,个人觉得这点增长如果放在传统行业上大家都高兴死了。不可否认一个习惯于赚快钱和大钱的行业,突然让其老老实实的挣慢钱,会很不适应。但是个人观点:毛病都是惯起来的。几点愚见:
第一、资金可以放松,让房企多融资,融资变的容易,但是前提是取消预售制度。一手拿钱,一手拿货的交易才是最稳妥的,2-3年的预售期变数太大,最后的受害者其实都是普通老百姓。用真正的商品说话,用品质说话才是房企能否生存的关键,不是银行贷款。
第二、允许部分城市房价下跌应该成为主流。2016年到现在为什么很多城市的房价涨了那么多?当地的产业和人口真的足以支撑这么高的房价吗?如果不足以支撑为什么不允许下跌?股市尚可下跌,楼市有什么不可以的?其实现在应该得到教训不仅仅是普通民众,更应该是当地管理者。
综上,股市回温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对于房价的影响真的会有些。毕竟大家都去股市了,楼市自然就没有人愿意搭理了。甚至如果股市表现好的话,还会出现2012年左右卖房炒股的现象。各位觉得呢?欢迎关心房产的朋友积极留言、点赞、关注、转评哦。
6. 营改增后房产公司如何交税?
营改增后,取消了营业税,下面我长话短说
销售前: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销售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3.销售完:土地增值税
(其他有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只是简单说下税种。具体怎么计算怎么缴纳,比较复杂。不一一赘述了。
7.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可以抵扣多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出去下列不能抵扣的,其他都可以抵扣。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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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营改增后房地产发票能用到几号?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继续使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计税方法不同进项如何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老项目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是什么时间?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是2016年5月1日
营改增,是我们国家近期推动的一大改革,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也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在我国历时4年的营改增改革试点,从5月1日开始打响收官之战。这一天也将是在新中国税制中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的一天。届时,我国的税种也将由现行的18个减少到17个。
4. 对工程造价有啥影响?
1、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5. 股市的不断上涨对房地产有什么影响?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近期股市的表现让很多人找到自信,似乎股市已经好起来了,那么股市变好对于房地产的影响有哪些?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观察。
股市变好对于房地产行业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房价影响真的有股市回归正常如今大盘已经在3000点左右(好久没有看到3000了),可以说3000点就是很多股民的一个心理底线,记得2015年的时候,身边就有不少朋友在看到大盘跌到3000点的时候买入,本想在年底赚一笔,谁知道一直套牢到现在。那么股市回归正常后的的几点影响(个人愚见):
第一、股市变好,股市市场上的资金就相对充裕了,对于各行各业都是好处。这对于一些业绩稳定和不错的房地产上市企业来说是最大的利好,起码是资金问题不愁了。所以,开发商又可以大干一场了。在资金压力不大的情况下,开发商拿地的速度或会加快。但是介于股市各行各业太多,房地产行业也存在被股民抛弃的可能性,当然一切还是要看业绩。
第二、股市变好后,居民的资金会不自觉的向股市倾斜,房产不再是第一选择。虽然说目前大多数城市的房产还是具有升值价值的,但是房产的唯一缺点就是变现太慢。股市不一样,股票、基金或者其他变现还是很容易的,这样的话流入房市的炒房(投资)资金就会少很多。对于房价的影响是明显的,起码不会出现大规模炒房的情况。
股市回温是不假,楼市回温是真的假关注股市的朋友应该知道,年后股市大盘开始涨,科技股开始入市等等这些消息都是利好,可以说我国股市在经历了将近4年的调整后,开始向稳健的方向发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重新建立股民和企业的信心还是需要时间的,上涨后买入与抛售潮会同时进行,近期的炒股风险还是很大的。
楼市同样在经历了2年多的调控后,很多房企都在喊“寒冬”。其实际情况是过去的几年大多数房企的销售额和利润都维持7%左右的增长,个人觉得这点增长如果放在传统行业上大家都高兴死了。不可否认一个习惯于赚快钱和大钱的行业,突然让其老老实实的挣慢钱,会很不适应。但是个人观点:毛病都是惯起来的。几点愚见:
第一、资金可以放松,让房企多融资,融资变的容易,但是前提是取消预售制度。一手拿钱,一手拿货的交易才是最稳妥的,2-3年的预售期变数太大,最后的受害者其实都是普通老百姓。用真正的商品说话,用品质说话才是房企能否生存的关键,不是银行贷款。
第二、允许部分城市房价下跌应该成为主流。2016年到现在为什么很多城市的房价涨了那么多?当地的产业和人口真的足以支撑这么高的房价吗?如果不足以支撑为什么不允许下跌?股市尚可下跌,楼市有什么不可以的?其实现在应该得到教训不仅仅是普通民众,更应该是当地管理者。
综上,股市回温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对于房价的影响真的会有些。毕竟大家都去股市了,楼市自然就没有人愿意搭理了。甚至如果股市表现好的话,还会出现2012年左右卖房炒股的现象。各位觉得呢?欢迎关心房产的朋友积极留言、点赞、关注、转评哦。
6. 营改增后房产公司如何交税?
营改增后,取消了营业税,下面我长话短说
销售前: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销售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3.销售完:土地增值税
(其他有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只是简单说下税种。具体怎么计算怎么缴纳,比较复杂。不一一赘述了。
7.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可以抵扣多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出去下列不能抵扣的,其他都可以抵扣。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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